《條例》中對數字經濟定義進行了界定,指出: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形態。
與此同時,《條例》分別對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進行了清晰定義,並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數字經濟省內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協同發展計劃進行了方針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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