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
賀小榮透露,最高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具體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附件1:
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附件2:
新聞發布會全文:《尊重合同自願 調整保護上限 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將新規與舊規進行了對比,左側為新規內容,右側為原來內容,條文中變動的地方,以淺藍色字體標注;新增的,以紅色字體標注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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