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二、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附件1:
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附件2:
新聞發布會全文:《尊重合同自願 調整保護上限 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以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法釋〔2020〕6號,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將新規與舊規進行了對比,左側為新規內容,右側為原來內容,條文中變動的地方,以淺藍色字體標注;新增的,以紅色字體標注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立法時對此進行了突破,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範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物權等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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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布了第25批指導性案例(第140-143號),最高法院共發布25批143個指導性案例,按民事類(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商事類、程序類(包括執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