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調整。2020年6月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時,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20年。
二、調整辦法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定額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2.2%加發。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再增加1元。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
(三)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的高齡退休人員,再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全年7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10元,全年132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70元,全年20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20元,全年264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50元,全年42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600元,全年7200元。對上述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後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待遇發放安排及資金來源
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退休人員,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本次調整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分別從其個人賬戶餘額和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個人賬戶餘額支付部分按照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首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餘額為零時,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統一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係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麵廣、情況複雜,各市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統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統一執行。各市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不折不扣執行中央決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製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市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麵、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增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並於2020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強調度。各市應加強對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的調度,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於每周三以書麵形式向省社保局上報本地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應調整人數、已調整人數等,省社保局負責調度和督辦。
(四)按時上報。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後,各市要及時彙總數據,認真總結分析本市調整情況形成書麵報告,並填寫《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彙總表》,於2020年8月10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抄送省社保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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