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所發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五)散布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第四十條 主播服務機構應當規範經營,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獲取不正當利益,如向簽約主播進行不正當收費等;
(二)未恰當履行與簽約主播簽署的合作協議,或因顯失公平、附加不當條件等與簽約主播產生糾紛,未妥善解決,造成惡劣影響;
(三)違背承諾,不守信經營,如擅自退出已承諾參與的平台活動等;
(四)擾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秩序,如數據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權益,如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泄露他人信息、騙取他人財物、騷擾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於管理,導致實際參與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主播與該機構提交的主播賬戶身份信息不符。
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視頻直播購物經營的範圍、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從業人員、商品質量、運營管理、服務、監督管理等要求
直播銷售員在商品市場領域,隨著短視頻、直播帶貨等網絡營銷行業的興起,互聯網營銷從業人員數量快速增長,成交額達千億元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諸多要素帶有明顯廣告活動功能和特點,廣告活動的各類主體也積極參與投入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是網絡直播營銷新業態發展的重要力量
對於直播內容不實現象應該分出層次,哪些應該由政府部門直接處理,哪些應該用社會力量,包括行業組織來解決,哪些可以通過市場治理來解決
《直播電商人才培訓和評價規範》(標準號T/ZEA 006-2020)團體標準經立項審核、組織編製、征求意見、專家評審、網上公示等程序,現予以批準發布
明星、店主等紛紛登場帶貨,掀起一股全民“直播帶貨”狂潮,也暴露了誇大宣傳、假冒偽劣、售後服務難等諸多問題
從企業直播行業視角出發,分析疫情影響下的中國企業直播市場現狀與格局,通過對企業直播行業的用戶需求及典型應用場景趨勢進行詳細解讀
新零售直播在今年才真正起勢。年初,疫情對實體零售的衝擊,以及淘寶直播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商家政策紅利,都加速了直播對線下商業的滲透,傳統零售業態開始跑步進場
中國零售業正在審慎樂觀地迎接穩步複蘇。一些值得關注的新興消費者趨勢,正加速中國零售業的數字化轉型。
走進微信生態,了解在微信中的私域營銷玩法和未來的趨勢,2、微信生態構成及其營銷玩法; 3、微信私域營銷三大打法; 4、各行業微信私域營銷拆解;
中國企業直播市場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市場規模達到近40億元,伴隨著服務商的解決方案走向成熟,直播將成為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企業對內對外開展業務的必備能力
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確年齡限製和行為紅線,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活動提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