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澤機器人
CHUANGZE ROBOT
當前位置: 首頁> 新基建> 廣東省政策>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福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福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福田區人民政府編輯: 創澤時間:2024/1/23 主題: 其他[ 加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直向福田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饋。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9日


福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數據要素的文件精神,規範、促進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加快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數字經濟產業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田區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數據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類,其中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納入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範圍,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產生、處理的數據。

(二)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公共數據經過加工處理後形成的,具有經濟社會價值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指標、數據報告、數據模型算法、數據應用等標的物。

(三)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合作方等對授權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開發形成公共數據產品或服務並向社會提供的行為。

(四)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是指經區政府按程序依法授權,推動公共數據價值流通,開展公共數據加工處理和產品開發活動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運營單位”)。

(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是指用於支撐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活動的平台。

(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合作方,是指依托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開展數據應用或產品開發等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平台合作方”)。

(七)數源部門,是指本區內依法采集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提供教育、衛生健康、社會福利、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務的組織。

(八)數據主體,是指相關公共數據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遵循“統籌管理、集約建設、需求導向、合規高效、安全可控”和“誰使用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在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開展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作為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統籌、指導、監督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活動,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統籌組織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編製、授權運營單位資質審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申請審核、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成效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組織製定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製度、操作指南、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統籌本區公共數據分級分類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數據供需對接和異議處理機製;

(四)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授權專家評審機製,就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製度製定、應用場景評審、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等提出評審意見;

(五)統籌推進本區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公共數據資源,豐富公共數據應用場景;

(七)指導、監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數源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明確負責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和組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部門和人員;

(二)開展本機構公共數據分級分類、公共數據資源彙聚更新和治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編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申請審核等工作;

(三)負責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質量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落實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有關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條 發改、工信、財政、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依法依規,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等活動。

網信、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相關工作。

第三章 授權運營單位選定

第八條 授權運營單位選定包括信息發布、申請提交、資格評審、協議簽訂、協議要求、終止及撤銷等。

第九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通過福田政府在線等官網途徑發布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報的通知,明確申報條件。

授權運營單位應滿足但不限於以下資質要求:

(一)經營狀況良好,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嚴重失信名單;

(二)具備滿足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所需的辦公條件、專業團隊和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於技術、運營、管理人員等。

授權運營單位應滿足但不限於以下技術管理要求:

(一)熟悉並理解國家和省、市、區公共數據管理、授權運營和開發利用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相關規定;

(二)熟悉公共數據的管理和應用,具備運用公共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工作經驗和技術基礎;

(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內部管理和安全保障製度;

(四)具備接入政務外網的環境和條件,具備對公共數據進行獲取、管理和應用的軟硬件環境;

(五)具備數字化係統建設能力和經驗;

(六)具備針對平台合作方的管理能力;

(七)具備及時響應政府監管要求所需的技術管理能力。

第十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

第十一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發改、財政等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單位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結果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經區人民政府審定的授權運營單位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授權主體和對象、授權內容(數據及服務平台)、授權流程、授權應用範圍、授權期限、責任機製、監督機製、終止和撤銷機製、安全要求、不可抗力等。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的有效期一般為2年。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終止或撤銷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及時關閉授權運營單位的公共數據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的使用權限,並按照規定留存不少於2年的相關網絡日誌。退出的授權運營單位應及時刪除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內留存的相關數據,配合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平台及平台合作方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流程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流程包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建設、平台合作方入駐及退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申請、服務協議簽訂、公共數據安全使用、登記備案、流通管理、交易定價、數據質量管理等。

第十六條 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作為本區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一通道,實施集約化建設,授權運營單位應充分依托福田區現有數字化建設基礎支撐能力,搭建和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原則上其他單位不再另建獨立的運營平台。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應符合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標準,遵循全區公共數據平台標準規範體係,使用全省統一用戶認證體係,在政務外網劃分單獨的區域進行部署,實現網絡隔離、租戶隔離、開發與生產環境隔離,具備數據脫敏處理、數據產品和服務出域審核等功能,確保全流程操作可追蹤,數據可溯源;滿足政府監管需求,支持集成外部數據,具備分布式隱私計算、區塊鏈、數據空間等能力;滿足授權運營單位的基本數據加工需求。

第十七條 授權運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平台合作方入駐及退出機製,明確平台合作方的準入資質及退出規則,平台合作方的入駐及退出應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授權運營單位提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申請,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收到授權運營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確認,數源部門應在接收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評估確認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出是否授權的確認意見。

平台合作方提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申請,由授權運營單位在收到平台合作方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收到授權運營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確認,數源部門應在接收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評估確認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出是否授權的確認意見。

所申請公共數據資源需要跨層級或者跨區域彙聚的,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起申請和協調。

第十九條 獲得公共數據資源授權後,授權運營單位和平台合作方在開展數據開發利用前,應與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數源單位共同簽訂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應用場景、數據清單、數據調用方式、使用期限、數據計費標準和收費方式、責任及監督機製、保密條款等。

平台合作方應簽訂平台服務協議,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平台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計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入和退出機製、權利與義務、保密條款等。

第二十條 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應在確保個人隱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對經授權的公共數據開展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開發。涉及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的,在獲得真實、有效、安全授權後按應用場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實行登記和備案製度。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應及時將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定價依據、應用場景、使用範圍及方式等信息向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未經審核的應用場景。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加工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開展模型查驗等合規及安全審核。

第二十二條 通過審核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可公益性向社會提供或上市至深圳數據交易所等進行市場化流通交易。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流通相關活動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交易定價應以準許成本和數據應用價值為重要依據,遵循依法合規、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則,建立公共數據成本核算機製,鼓勵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評估定價。

第二十四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源部門、授權運營單位共同建立數據質量逐級倒查反饋機製,對於錯誤、遺漏等數據質量問題,由數源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各部門公共數據共享及質量反饋情況納入區數字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章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過程成效評估

第二十五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開展年度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過程評估,包括數據質量管理、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等,並將授權運營全過程的工作情況通報網信、公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過程成效評估。

數源部門、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應當在評估期限內開展自評估,自評情況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據數源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審批及調取次數、數據質量水平、數據資源應用效果等情況對數據部門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年度成效評估,並作為對數源部門給予信息化建設激勵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據授權運營單位對平台合作方的組織管理能力,就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水平、合規水平、質量水平、應用成效等情況對授權運營單位開展年度成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應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條 授權運營單位依據平台合作方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水平、合規水平、質量水平、應用成效等情況對平台合作方開展年度成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應按平台服務協議約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對授權運營單位履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製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含但不限於平台管理製度落實、工作人員管理等情況。

對於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按照協議要求授權運營單位糾正,並暫停其授權運營工作,授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分析原因,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終止其授權運營協議。

第三十條 授權運營單位應當對平台合作方使用公共數據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使用等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暫時關閉其使用公共數據的權限;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應當終止其使用公共數據資源的權限。違反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及時處理。授權運營單位應每月將對平台合作方的監督情況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授權運營安全防護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機製,監督數源部門、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落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管理責任,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授權運營單位應建立並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製度,明確主體安全責任、行為規範和管理要求;每季度開展公共數據安全培訓,定期對公共數據使用情況進行備份。

第三十二條 授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相關管理製度,加強平台安全管理,健全平台安全防護體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等要求,保障平台安全可靠運行,有效防範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第三十三條 授權運營單位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公共數據,不得導出原始數據,不得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不得將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違規提供給第三方,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負責;接受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數源部門經評估認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活動不規範或有損公共數據安全的情況,有權向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並要求整改。

第三十四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每月組織開展平台安全檢查和數據安全審計、每年度出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開展安全審計、風險和成效評估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源部門指導授權運營單位結合相關數據安全應急預案要求,製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應急處置相關預案,每年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應急演練活動,建立完善的應急處置機製。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在授權範圍內對相應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產品開發,對投入實際勞動和技術產生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可獲得相應市場收益。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平台可視情況采取有償使用機製,授權運營單位應以平台基礎設施的資源消耗,以及數據脫敏、模型發布、結果導出服務等成本核算為基準收取平台服務費用,具體在平台服務協議中明確。

第三十七條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遵循“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的原則,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等主管部門,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有償使用的研究。

數源部門提供公共數據資源,可獲得補償服務,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授權運營單位可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具體數據資源供給評價和補償方式由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數據主體可依法向數源部門申請查閱、複製本機構或者本人的數據,或授權有關市場主體調取、使用本機構或本人數據。

數據主體發現相關數據有錯誤或者認為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數據主體認為數源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投訴。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參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等違反授權運營相關協議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間,暫停授權運營使用權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終止協議,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參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授權運營單位、平台合作方等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將相關違規違法行為納入征信記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和省、市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022年廣東製造業500強企業-資產總額合計達到5.48萬億元

從營業收入分布區間來看,超過 1000 億元的有 12 家,500-1000 億元之間的有 5 家,100-500 億元之間的有 36 家,50-100 億元之間的 有 43 家,10-50 億元之間的有 206 家

《深圳市推進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行動計劃(2022—2025年)》發布

為深圳的新基建再次注入強大動力,實現千兆入戶和萬兆入企,進一步釋放城市潛能 讓智慧城市建設駛入快車道

國內數據領域首部綜合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

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

關於印發廣東省製造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方案及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將網絡部署、公共雲平台建設、數據采集和傳輸係統部署等,納入新建產業園區建設要求,鼓勵地市按照數字化園區建設標準對已建產業園區升級改造

關於印發廣東省製造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到2025年,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數字化水平顯著提升,推動超過5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實施數字化轉型

關於印發廣東省數字政府省域治理“一網統管”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構建廣東省縱橫聯動、五級協同的一網統管工作體係,建成技術先進、數據賦能、靈活開放、安全可靠的1+3+5+N架構,實現省域治理可感、可視、可控、可治

廣州一江兩岸三片區試驗區片區發展方向

琶洲核心片區(含廣州大學城)重點發展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數字技術產業,珠江北岸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產業融合發展區推動航運、貿易與數字經濟融合發展

關於印發《廣州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產業導則》的通知

以發展數字產業化、推進產業數字化、加強數字化治理、推進數據價值化為方向,聚焦數字技術與傳統產業融合,提出廣州試驗區到2022和2025年的產業發展目標

廣東省發布《關於加快數字化發展的意見》推進基礎設施智慧改造升級

《關於加快數字化發展的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提出8點共33項具體措施,全麵推進廣東經濟社會各領域數字化轉型發展

關於印發《江門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

立足江門未來發展,圍繞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長極和沿海經濟帶上的江海門戶的城市發展目標,深化智慧城市建設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關於印發廣州市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加快布局建設黃埔5G+智能製造、番禺5G+智能網聯汽車、白雲5G+智慧物流、越秀5G+超高清視頻、南沙5G+無人碼頭等5G應用產業園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的若幹意見

提出了深圳市加快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第一章主要介紹了加快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資料獲取
廣東省政策
==最新資訊==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福田區公共
北京關於印發因地製宜開展以工代賑工作促進
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和應用高地若幹政
關於印發《山東省製造業數字化轉型提標行動
上海關於印發《上海市進一步推進新型基礎設
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等11部門聯合印發
杭州市關於印發加快推進高端裝備製造業高質
杭州市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
杭州市關於加快推進綠色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杭州市關於高質量全域推進未來社區建設的實
杭州市關於印發鄉村振興支持政策二十三條的
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關於印發 《北京市促進未來產業創新發展
寧波關於印發寧波市加快打造“361”萬千
日照市個人商業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
==機器人推薦==
迎賓講解服務機器人

服務機器人(迎賓、講解、導診...)

智能消毒機器人

智能消毒機器人

機器人開發平台

機器人開發平台


機器人底盤Disinfection Robot消毒機器人講解機器人迎賓機器人移動機器人底盤商用機器人智能垃圾站智能服務機器人大屏機器人霧化消毒機器人紫外線消毒機器人消毒機器人價格展廳機器人服務機器人底盤核酸采樣機器人機器人代工廠智能配送機器人噴霧消毒機器人圖書館機器人導引機器人移動消毒機器人導診機器人迎賓接待機器人前台機器人消殺機器人導覽機器人酒店送物機器人雲跡科技潤機器人雲跡酒店機器人
版權所有 必威主頁中國運營中心:北京 清華科技園九號樓5層 中國生產中心:山東日照太原路71號
銷售1: 4006-935-088銷售2: 4006-937-088客服電話: 4008-128-72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