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同時,組織機構為實施內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查閱、複製、公開、對外提供、傳播個人圖像等行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征求意見稿明確,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製、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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