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台搭建,發布首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重點領域,建立公共數據授權、加工、經營、安全監管等工作機製。
2025年底前,迭代升級授權運營平台,形成一批有價值、可推廣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培育一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生態企業,構建公共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製度。
重點對以下幾點內容作了明確。
1.授權公共數據範圍。優先支持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授權運營。
2.授權主體。明確市政府委托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協調機製實施授權事宜,設置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合同專用章,委托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使用。
3.被授權運營主體。明確被授權運營主體為按程序依法授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符合省管理辦法中授權運營單位安全條件的有關要求。省管理辦法從基本安全要求、技術安全要求、應用場景要求和重點領域具體安全要求四方麵明確了其準入要求。
4.平台運營主體。明確平台運營主體為經市政府同意的企事業單位,具體承擔授權運營平台的建設運營、數據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5.工作流程。明確了發布通告、提交申請、審核申請、公開結果、簽訂協議、結束退出的準入退出六環節。
6.安全保障。明確授權運營主體的主體責任要求和公共數據主管等部門監管責任要求。
7.收益與分配。明確探索多元化利益分配機製和公共數據定價與有償使用機製。
8.授權期限。明確協議期限為2年,可另設置不超過6個月試運營期。
9.終止授權。明確授權運營主體退出情形,包括協議期滿、申請提前終止、違反授權運營協議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違反法律法規等。
10.懲戒機製。明確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屬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11.容錯免責。明確建立容錯免責機製,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大膽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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