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其服務管理水平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係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曆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通過,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以減輕基層負擔、強化工作保障、完善鄉鎮服務管理職能為宗旨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
“當前我省鄉鎮政府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與形勢任務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鄉鎮政府在行使職權時權責失衡、與上級政府部門權責界限不清等方麵,這妨礙了鄉鎮政府正常依法履職。”省司法廳副廳長齊延安說,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基層行政體製改革、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鄉鎮政府建設等作出了一係列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也為保障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服務效能等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文件和製度措施。“推動部署安排落地見效,破解鄉鎮政府履職過程中的諸多困境,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提供製度化、法治化保障。”
不得對鄉鎮政府增設或變通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條例完善以責任清單製度為核心的工作分配製度,明確規定了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管理製度,係統解決屬地管理事項責任邊界不清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提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權責清單製度,依法編製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明確有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鄉村振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扶貧濟困、和諧穩定等重點領域的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責任清單的規定承擔工作任務,不得以屬地管理為名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條例還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持。
近年來,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不斷加強,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有力發揮,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複、重留痕輕實績等問題,地方和基層應接不暇、不堪重負。為此,條例規定,統籌規範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考核評比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不得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未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或者變通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此外,條例還要求建立健全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製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考核,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作為重要依據。鄉鎮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部門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對部門派出機構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派出機構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補齊鄉鎮政府行政執法短板
針對“鄉呼縣應”不易落實、基層執法能力不足等問題,條例確立“鄉呼縣應、上下聯動”工作機製和委托執法等製度,補齊鄉鎮政府行政執法短板。
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聯動響應工作機製。鄉鎮人民政府對無權獨立處理的服務管理事項,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解決。
條例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製,推動執法重心向基層轉移,支持、保障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和綜合協調。對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解決的行政執法事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協調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實行聯合執法活動。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基層管理需要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承接條件,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應急處置等行政執法活動。
“條例還明確了鄉鎮工作人員激勵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機製,鼓勵鄉鎮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王仲泉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細化落實鄉鎮工作人員激勵政策,製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激勵措施,對在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鼓勵鄉鎮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免責機製。按照有關規定,經確定予以免責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麵不受影響。
強化鄉鎮公共服務職能
條例注重強化鄉鎮公共服務職能,完善鄉鎮公共服務平台。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權,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創造性開展工作,將直接麵向人民群眾、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更方便有效的縣級服務管理事項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製,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
條例還圍繞數據共享、在線公共服務、經費和技術保障等現實問題,對建設公共服務網絡和平台進行細化;要求製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細化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方式。
在社會治理方麵,條例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設立網格化綜合管理平台並與同級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合理確定並整合網格監督管理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網格員力量,加強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基層治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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