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上饒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集約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饒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集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的通知》(贛府廳發〔2017〕39號)和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饒府發〔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市本級使用財政性資金,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信息係統,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含機房建設)、雲服務平台(含各類數據庫係統)、信息化應用係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項目的建設與運維,不包括辦公使用的個人電腦、照相機、複印機、移動存儲設備、耗材等物品的零散購置以及土建工程、普通裝修工程、專業領域設備購置。
第三條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項目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工作。
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日常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統籌政務集中機房、網絡、主機、基礎數據庫、存儲與災備、支撐軟件、公共應用係統、信息安全及數據交換等基礎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資源的規劃、集約建設和運維保障,建立完善電子政務雲平台,製定平台的運行和服務規範,為各級部門信息化應用提供平台支撐服務。
市發改委負責項目立項、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預算資金安排、資金管理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項目必須符合市新型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納入電子政務架構體係,全麵有效推進政務信息係統整合共享,切實避免各自為政、拒絕共享、重複投資、重複建設。項目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以及條線業務特殊需要外,原則上應使用市政務雲平台,並接入市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信息應用係統,原則上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標,通過物理搬遷、應用搬遷、容災備份等形式,逐步遷移至市政務雲平台。
第二章 統籌組織申報
第五條 每年7月份由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發文征集下一年度項目,市直各部門應按照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申報。
第六條 市直各部門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資源共享整合、先進適用、實用為上的原則,策劃本部門的下一年度項目:
(一)各部門以采購軟、硬件設施為主的建設類項目應與部門現有業務係統互聯互通、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下屬單位的項目由主管部門統一申報;
(二)建設類項目和運維類項目應當分開申報,建設類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和設計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的相關內容;運維類項目預算測算需要提供測算依據和過程;
(三)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項目應設定服務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辦理購買手續;
(四)建設類項目原則上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監理;
(五)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
第七條 建設類項目申報方案應當參照建設類項目方案大綱編寫。
項目方案的建設目標應當明確項目驗收、績效考核的定量指標。項目投資概算須完整、清晰,應當包括軟硬件產品參考型號和配置,應用係統開發估算量,項目管理、項目監理概算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項目驗收和其它所需的全部費用。項目方案應包含不低於3年的免費運維服務。
第八條 運維類項目申報方案應當參照運維類項目方案大綱編寫。
項目方案須明確係統軟硬件資源現狀,包括硬件類別及數量、係統軟件清單、安全保障措施、應用係統列表、數據庫列表,以及購置時間、過保時間、應用情況、存在問題等內容。
第三章 統籌項目評審
第九條 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收到項目申報後,應會同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信息化專家,於每年10月上旬前,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將評審後的候選項目報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後,列入下一年度市級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庫,評審經費列入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條 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有:
(一)項目材料章節內容是否完整、清晰和明確;
(二)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描述是否清晰明確;
(三)是否遵循國家、省、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規範;
(四)是否同步考慮信息安全規劃和設計。
第十一條 已批準的跨年度建設項目,在後續年度申報分期建設方案。
第十二條 屬於緊急的、特殊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提出書麵申請,詳細、充分地說明項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報請市政府批準通過後,項目列入市級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庫。
第十三條 項目涉及政府采購、財政投資評審的,按政府采購、財政投資評審相關政策法規辦理。
第四章 統籌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項目方案實施政府采購。運維類項目運維單位應按照審核通過的方案確定采購需求並組織采購。
第十五條 項目方案確定後,項目主管單位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整、變更建設和運維內容及項目投資額,確需調整或變更的須書麵報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財政局,經批準後才能實施。
第十六條 實施周期在6個月以上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過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報送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逾期半年以上、項目建設(或運維)非正常終止等情況,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報告。
第五章 統籌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類項目完工後,試運行時間應不少於1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試運行結束,必須出具運行評價意見(建設單位、中標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對實施分階段、按子項目建設的大型項目可進行子項目驗收和階段性驗收。
第二十條 試運行結束後,組織項目驗收,分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驗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並出具初驗意見,初驗意見需經項目建設單位領導班子研究同意並形成會議紀要;竣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竣工驗收應準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建設方案、立項批複、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監理報告、項目總結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用戶使用報告、係統網絡架構說明、數據結構設計說明書(信息係統項目)、政務信息共享執行情況(共享數據實現、標準實施、接口完成)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由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牽頭,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單位共同參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驗收後,應將項目相關驗收資料的文檔報送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運維單位每年自行組織運維項目年度考核,並在年底前把考核結果報送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作為下一年度運維經費審核的依據。
第六章 統籌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應堅持整合存量資源、強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運維需求單位對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按季度(季度末)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經費的項目,按照“總體審核、分年劃撥”原則,安排項目資金年度劃撥計劃,實現資金滾動使用。
第七章 統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製。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項目運行維護管理製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信息應用係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已建成的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及後續項目立項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項目庫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庫(非涉密項目),包括市級儲備項目庫(簡稱儲備庫)和市級建設項目庫(簡稱建設庫)。對入庫項目實行三年滾動管理(項目庫每年調整一次,始終保持三年項目計劃)。儲備庫管理已通過論證評審,擬在後兩年度逐步安排的項目。建設庫管理已在建的項目。
第三十條 入庫項目的基本要求:項目方案目標明確,內容完整,任務清晰,設計合理,采用技術符合發展趨勢;項目符合國家、省有關信息化發展目標和市智慧城市規劃及階段重點任務;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符合自身業務實際需要;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信息共享、安全防護;實施計劃和資金測算合理。
第三十一條 三年內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已入庫項目要及時調出;符合相關要求,具備建設條件,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的項目要及時補充。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開展縣級項目庫建設,縣級項目庫新增、驗收項目應向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報備。
第九章 專家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統一建立和管理項目谘詢專家庫,為項目技術設計方案論證、評審和竣工驗收等提供谘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專家入庫資格:
(一)熱愛本職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發展動態;
(二)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有關技術、經濟、管理、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同時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
(三)遵守保密紀律。被推薦的專家對要求保密的資料、技術和信息係統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竊取或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及業務秘密;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專家主要任務:受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委托,協助製定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規劃和方案;協助製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範;承擔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有關科研工作,對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出建議,做好谘詢;協助做好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有關工程和項目的論證、評估、驗收等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專家論壇等活動;承擔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專家的權利:
(一)獨立對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開展評價等工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二)有獲得文件和資料等知情權;
(三)在谘詢、評審、檢查和驗收等環節中,享有表決權、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專家的義務:
(一)運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積極提供技術谘詢和決策支撐;
(二)按照規定出具客觀公正,有理有據的意見,並為本人出具的意見承擔終身法律責任;
(三)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公正、誠實、科學、廉潔地履行相關職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涉密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可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4日印發的《上饒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集約化建設管理辦法》(饒府字〔2016〕5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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