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共八章61條,或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記者看到,與草案一審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規劃與設施建設”“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的內容,並對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分別對未按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場所的,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的,隨意處理生活垃圾的,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新建小區應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場所
草案修改稿對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明確了要求,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的布局和建設製定了標準。並提出了“協同處置利用基地”“靜脈產業園區”等較為先進的園區建設理念。
草案修改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用途。未經許可,不得在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周邊進行開發建設活動。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商場、集貿市場、車站、旅遊景區、公(遊)園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收集設施或者收集場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指出,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場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草案修改稿強調,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實現資源化利用是關鍵。草案修改稿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隨意傾倒、焚燒生活垃圾的單位最高罰50萬
草案修改稿明確,本市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並強調,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將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如何正確投放垃圾?草案修改稿指出,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中。其中,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措施防止破損或者滲漏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設施或者指定場所;廚餘垃圾應當在去除原包裝物、瀝幹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設施或者指定場所,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屬等雜質;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還應當進行渣水、油水分離並單獨存放; 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或者指定場所,也可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 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設施或者指定場所。
不得將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醫療垃圾、建築垃圾、大件垃圾、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非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投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指定場所。
讓垃圾分類真正落地,草案修改稿指出建立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製度,並明確了責任人應履行的職責。其中,未履行勸阻、製止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行為;未設置標誌清晰、便於識別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收集場所;未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範、收運時間、處置去向及責任人信息、監督電話等相關職責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強調,責任人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分類投放是第一步,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同樣很關鍵。草案修改稿明確,市、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有資質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並簽訂經營協議。
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理,否則將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服務許可證,建立管理台賬,並遵守相關規範,未遵守相關規範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置,可以循環利用的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倒賣、變賣、轉讓廚餘垃圾;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以廚餘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畜禽養殖場、養殖企業等不得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喂畜禽。並指出,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將廚餘垃圾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的,或者畜禽養殖場、養殖企業等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喂畜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取得服務許可證,按照相關規範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未按規範處置生活垃圾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草案修改稿還強調,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提前半年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應提前15日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可進行停運檢修。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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